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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乡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自主创新,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东乡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市场监管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知识产权服务项目、商标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市场监管局将追加预算报区财政局。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支持范围
第七条 资金划分为以下专项:
1.国内专利、涉外专利申请授权专项资金。
2.地理标志的专项资金。
3.中国驰名商标专项资金。
4.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专项资金。
5.知识产权执法、宣传、调研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和应急专用资金。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八条 本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申请获得授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获得核准的。
第四章 资助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 (1)获得专利质押登记通知书给予奖励0.5万元:第九条对获得PCT(国际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万元;(2)新评上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银奖奖励 30万元,优秀奖奖励20万元;(3)新评上江西省专利奖奖励20万元,江西省专利转化运用奖奖励10万元,市级专利奖5万元;(4)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50万元;(5)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商标或保护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6)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与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与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办法:一类优势企业奖励6万元;二类优势企业奖励12万元;一类示范企业奖励16万元;二类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7)首次获得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奖8万元(申报前需到区市场监管局备案,每年不超过5家);(8)对企业实现专利导航一次奖励5万元,实现专利保险一次奖励2万元(申报前需到区市场监管局备案,每年均不超过5家);(9)对专利转移转化(受让)、许可(已备案)每件补助0.1万元;(10)对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企业一次奖励20万元;(11)对有效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0件、30件、50件、100件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2)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区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3)对10年以上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补助0.5万元;(14)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达30件、50件、80件、10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当年没有任何非正常申请专利);(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举报人一案一奖,举报假冒专利违法行为0.1万元,举报专利侵权行为奖励 0.2万元。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六章 验收与督查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及验收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文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非研发性投资等支出。
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我区范围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2.不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3.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后两年内未在区内实现产业化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5.企业将研发、授权专利转让或转移到区以外实施且不主动退回支持资金的;
6.其他违反规定及合同书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之前实施的其它相关政策中与本办法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