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政策文件
东乡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东乡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创新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规范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着力培育一批“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并择优推荐为市、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第三条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按照“企业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第四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受理。
第六条 申报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研发经费投入应大于营业收入的 3%;
(二)创新意识活跃,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优势企业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示范企业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 30%以上;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注重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假冒行为;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工作,所处产业应当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1.《东乡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有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成果、奖励证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承担重要课题证明及荣誉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统一印制的“东乡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或“东乡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管理、服务与扶持
第十条 区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对被认定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保留相关称号。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及管理机制建设。
(二)加大专利申请力度,提高发明专利占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大力实施专利产业化,提高专利技术应用能力。
(四)做好每年度相关统计和总结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提交知识产权工作材料;
(五)配合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六)配合推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经验;
(七)配备企业知识产权专员,负责企业知识产权事务;
(八)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
第十三条 优势和示范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费扶持。区政府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下列扶持经费:专项用于企业拓展知识产权工作及提升核心竞争力。
1.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办法:每年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得分60-70分为知识产权一类优势企业;得分 71-80分得分为知识产权二类优势企业;81-90分为知识产权一类示范企业;91分以上为知识产权二类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一类优势企业奖励6万元;二类优势企业奖励12万元;一类示范企业奖励16万元;二类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2.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奖励办法: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与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与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优势示范企业申报;优先推荐承担省级相关知识产权专项计划。
(三)区市场监管局建立优势和示范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利信息导航产业、人才培训培养、专利申请加快、费用减免及资助等专项服务。
(四)根据试点示范园区的工作需求,免费安排知识产权特派员进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制度建设、专利发掘等相应服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东乡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